发文标题: | 关于发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文文号: | 财综[2002]23号 |
发文部门: | 财政部 国家经贸委 |
录入时间: | 2006-7-13 14:15:25 |
实施时间: | 2002-4-18 |
失效时间: | |
法规类型: | 其他财务法规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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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经贸委(经委): 根据国务院有关清理整顿政府性基金精神,为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减轻社会负担,加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支管理,财政部会同国家经贸委在1998年财政部制定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字[1998]157号)的基础上,重新修订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财 政 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二年四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