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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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关于加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和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金[2002]6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录入时间: 2006-7-12 17:22:21
实施时间: 2002-1-22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行业财务制度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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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的财务监管,规范资产处置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违规设置账外资金和“小金库”的资产公司及其办事处和个人,我部将按照《会计法》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对于在财务管理和资产处置过程中出现的弄虚作假行为,资产公司必须对所涉及的办事处和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处理事和处理人结合起来,涉及违法的,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从事资产公司财会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有上岗证。对没有执业资格而从事财会工作的人员,我部将按照《会计法》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资产公司委托社会其他机构协助或代理处置不良资产,应根据资产处置难易程度和回收率高低,适当支付一定费用,但最多不得超过回收现金额的5%。
  五、资产公司在财务管理和资产处置中,确需实施财务改革的有关事项,要先制定改革方案,并报财政部确认后,方可执行。
  六、资产公司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文件的规定,向我部报送有关统计报表。如不能按时、准确地报送报表,我部将在资产公司年终考核时,视报送情况,在应提奖励的10%以内适当扣减。
  抄送:中央金融工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监事会,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监事会,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监事会,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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