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 国家商检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流通领域进口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文文号: | 国检监联[1997]153 |
发文部门: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
录入时间: | 2006-7-11 17:29:00 |
实施时间: | 1997-4-17 |
失效时间: | |
法规类型: | 工商年检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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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 国家商检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印发《流通领域进口商品质量 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检监联[1997]153号 各直属商检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加强对流通领域进口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保障社会主义市场正常的经济秩序, 保护国家利益,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 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 者权益保护法》、《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流通 领域进口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商检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密切配合,协调行动,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依 法履行各自的职责,齐心协力共同做好流通领域进口商品监督管理工作。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送商检检测的样品,商检要及时进行检测,其检测费用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给予 优惠。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