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公告

2012年度企业工商年检期限为2013年3月1日——2013年6月30日。详情请点击查看: http://www.yqck.com/news.asp?id=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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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年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发文文号: 工商企字[1996]401号
发文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录入时间: 2006-7-11 17:23:17
实施时间: 1996-12-28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工商年检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阅读人数: 0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切实贯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公布的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 (以下简称
《年检办法》),认真做好1996年度企业年检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贯彻《年检办法》,做好宣传和人员培训工作。
 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修订的《年检办法》,
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依法进行年度检验的法律依据。与原年检办法相比,修订
后的年检办法增加了较多新的内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
领会,保证《年检办法》的贯彻实施。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积极做好宣传工作,特别要向企业做好宣传,使广大企
业了解《年检办法》的规定,增强年检意识,依法参加年检,自觉接受登记主管机关
的监督管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情况,通过宣传栏、报刊、杂志、广播、
电视等媒介,广泛宣传《年检办法》的有关内容。也可以举办企业法定代表人培训班,
向他们宣讲《年检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年检办法》中有关问题的施行意见
 (一)企业报送年检材料的时间,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规
定,但最迟不得超过3月15日。企业因正当理由3月15日前不能报送年检材料的,应当
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延期报送年检材料的书面申请,经登记主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
报送年检材料。
 (二)企业法人设立分支机构的情况,由企业按照年检报告书的内容如实填写,
不需再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年检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规定"与注册资本相差悬殊",
是指企业实收资本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参考指标)。
 (四)登记主管机关对通过年检的外商投资企业,在营业执照正、副本上加贴年
检标识,不盖年检戳记。
 (五)登记主管机关发现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业但不构成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
处理后再通过年检。在年检截止日期前不能处理完毕的,可先通过年检,再继续对其
进行处理。
 (六)按照《年检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企业A、B级的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A级:
 1.未发现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行为的;
 2.有轻微违法、违规行为的。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B级:
 1.虚报注册资本(金)的;
 2.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
 3.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
 4.未按照章程或合同规定的出资期限缴清出资的;
 5.公司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的;
 6.公司发起人、股东或企业出资人在公司或企业成立后,抽逃出资的;
 7.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
 8.有其他较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企业A、B级类别的划分每年进行一次。
 (七)《年检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年检截止日期前未申报年检",是
指没有申领年检材料或虽然领取年检材料,但没有报送材料。有正当理由经登记主管
机关批准延期报送年检材料的除外。
 三、1996年度企业年检工作要求
 (一)重点检查股东、发起人或投资人的出资情况。公司年检应按照《年检办法》
的规定,提交年度审计报告。
 登记主管机关在年检中发现公司股东、发起人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未交付
货币、实物或未转移财产权及非公司企业法人投资人未交付出资的,责令改正,并要
求企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出具的注册资本(金)到位的验资报告。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企业出资情况的监督管理,注意收集抽逃出资的
典型案例。
 (二)重点审查有专项审批规定的企业经营资格,包括食盐生产、著作权涉外代
理、职业介绍、光盘生产等行业。根据199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与有关部、委的联
合发文,凡从事食盐生产、批发、著作权涉外代理、职业介绍、光盘生产的企业,均
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领取经营许可证;未经
批准或者未领取经营许可证的,应变更经营范围,取消该经营项目或者办理注销登记。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按照《年检办法》的规定,规范年检行为,严格
审查,防止走过场。对参加年检的企业,按照1%的比例进行实地抽查。严禁乘年检之
机代收各种费用。
 (四)结合年检工作,继续清理"三无"企业。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外商投资企业年检工作中,应与
外经贸、税务、海关等有关部门加强联系,协调配合。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年检总结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年检基本情况;
 2.年检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
 3.对策和建议。年检总结报告应有具体数据、情况对比及分析和典型事例。
 (七)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做
好1996年度企业检验工作, 及时将年检情况录入计算机,并于1997年5月31日前,将
年检工作总结、年检情况汇总统计表(见附件)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私营企业的年度检验仍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个字[1994] 第325号文件
执行。
 附件:1.全国企业年检汇总表(略)
 2.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年检汇总表(略)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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