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年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
发文文号: | 工商企字[1996]401号 |
发文部门: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
录入时间: | 2006-7-11 17:23:17 |
实施时间: | 1996-12-28 |
失效时间: | |
法规类型: | 工商年检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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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切实贯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公布的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 (以下简称 《年检办法》),认真做好1996年度企业年检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贯彻《年检办法》,做好宣传和人员培训工作。 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修订的《年检办法》, 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依法进行年度检验的法律依据。与原年检办法相比,修订 后的年检办法增加了较多新的内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 领会,保证《年检办法》的贯彻实施。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积极做好宣传工作,特别要向企业做好宣传,使广大企 业了解《年检办法》的规定,增强年检意识,依法参加年检,自觉接受登记主管机关 的监督管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情况,通过宣传栏、报刊、杂志、广播、 电视等媒介,广泛宣传《年检办法》的有关内容。也可以举办企业法定代表人培训班, 向他们宣讲《年检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年检办法》中有关问题的施行意见 (一)企业报送年检材料的时间,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规 定,但最迟不得超过3月15日。企业因正当理由3月15日前不能报送年检材料的,应当 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延期报送年检材料的书面申请,经登记主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 报送年检材料。 (二)企业法人设立分支机构的情况,由企业按照年检报告书的内容如实填写, 不需再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年检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规定"与注册资本相差悬殊", 是指企业实收资本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参考指标)。 (四)登记主管机关对通过年检的外商投资企业,在营业执照正、副本上加贴年 检标识,不盖年检戳记。 (五)登记主管机关发现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业但不构成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 处理后再通过年检。在年检截止日期前不能处理完毕的,可先通过年检,再继续对其 进行处理。 (六)按照《年检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企业A、B级的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A级: 1.未发现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行为的; 2.有轻微违法、违规行为的。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B级: 1.虚报注册资本(金)的; 2.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 3.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 4.未按照章程或合同规定的出资期限缴清出资的; 5.公司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的; 6.公司发起人、股东或企业出资人在公司或企业成立后,抽逃出资的; 7.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 8.有其他较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企业A、B级类别的划分每年进行一次。 (七)《年检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年检截止日期前未申报年检",是 指没有申领年检材料或虽然领取年检材料,但没有报送材料。有正当理由经登记主管 机关批准延期报送年检材料的除外。 三、1996年度企业年检工作要求 (一)重点检查股东、发起人或投资人的出资情况。公司年检应按照《年检办法》 的规定,提交年度审计报告。 登记主管机关在年检中发现公司股东、发起人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未交付 货币、实物或未转移财产权及非公司企业法人投资人未交付出资的,责令改正,并要 求企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出具的注册资本(金)到位的验资报告。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企业出资情况的监督管理,注意收集抽逃出资的 典型案例。 (二)重点审查有专项审批规定的企业经营资格,包括食盐生产、著作权涉外代 理、职业介绍、光盘生产等行业。根据199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与有关部、委的联 合发文,凡从事食盐生产、批发、著作权涉外代理、职业介绍、光盘生产的企业,均 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领取经营许可证;未经 批准或者未领取经营许可证的,应变更经营范围,取消该经营项目或者办理注销登记。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按照《年检办法》的规定,规范年检行为,严格 审查,防止走过场。对参加年检的企业,按照1%的比例进行实地抽查。严禁乘年检之 机代收各种费用。 (四)结合年检工作,继续清理"三无"企业。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外商投资企业年检工作中,应与 外经贸、税务、海关等有关部门加强联系,协调配合。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年检总结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年检基本情况; 2.年检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 3.对策和建议。年检总结报告应有具体数据、情况对比及分析和典型事例。 (七)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做 好1996年度企业检验工作, 及时将年检情况录入计算机,并于1997年5月31日前,将 年检工作总结、年检情况汇总统计表(见附件)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私营企业的年度检验仍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个字[1994] 第325号文件 执行。 附件:1.全国企业年检汇总表(略) 2.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年检汇总表(略)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