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 关于金融保险机构国债手续费财务核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文文号: | |
发文部门: | 财政部 |
录入时间: | 2006-7-11 16:28:59 |
实施时间: | 2000-8-31 |
失效时间: | |
法规类型: | 企业财务通则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所属区域: | 全国 |
阅读人数: | 0 |
发文内容: |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招商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 煤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加强财务管理,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国债手续费财务核算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现行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按照规范金融保险企业财务管理的要求,国债手续费收入应列入金融机构的营业收入统一核算。 上述金融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 二、以前年度未列入营业收入核算共有手续费收入结余的金融机构,必须将结余的国债手续费收入全部列入营业收入核算。 三、国债手续费收入列入营业收入后,按照财务及税收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根据国债发行办法中规定的手续费范围使用。 四、各地财政厅(局)应尽快将本通知转发到所辖各地方性金融机构。 五、本通知自二000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财政部 2000年8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