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 关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延期的通知 |
发文文号: | 财税字[1999]293号 |
发文部门: | 财政部 国税总局 |
录入时间: | 2006-7-11 15:39:23 |
实施时间: | 1999-1-1 |
失效时间: | 2000-12-31 |
法规类型: | 土地增值税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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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1994年1月1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财法字[1995]7号)中规定的“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或已立项,并已按规定投入资金进行开发,其在1994年1月1日以后5年内首次转让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已于1998年底到期。为配合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启动投资和消费,促进房地产业发展,经研究决定,此项免征土地增值税政策的期限延长至2000年底。 请遵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