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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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关于三线脱险搬迁项目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税发[1992]135号
发文部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国税总局
录入时间: 2006-7-11 15:24:51
实施时间: 1992-1-1
失效时间: 1995-12-31
法规类型: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阅读人数: 0
发文内容: 甘肃、陕西、四川、贵州、云南、湖北、湖南、江西、辽宁、宁夏、新疆、广西税务局、计委(计经委),重庆市税务局、计委(计经委);
  为了保证“八五”期间列入国家计划的115户三线企业脱险搬迁的顺利进行,促使其搬迁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示,经报国务院批准,现对115户三线脱险迁项目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的优惠办法通知如下:
  一、搬迁项目的工业生产设施,按主要产品的经济规模和国家产业政策实行降率计征投资方向调节税,即:除应享受零税率的投资项目外,依规定应按5%税率纳税的项目,亦减按零税率计征投资方向调节税;应按15%税率纳税的项目,
减按5%税率计征;对应按30%税率纳税的项目项目,仍照章计征,不予降率。
  二、对三线搬迁企业在新址建职工宿舍超过原建筑面积的投资,视同危房改造,按零税率计征投资方向调节税;超过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5%税率计征投资方向调节税。新建的招待所、办公楼、商业用房,按现行统一规定适用税率计
征投资方向调节税。
  上述优惠办法从1991年起执行至1995年底止。
  另,“七五”结转的八个三线搬迁项目比照上述办法执行。
  附件:“八五”三线脱险搬迁企事业单位和“七五”三线结转项目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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