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 关于安置特困户住房建设投资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 |
发文文号: | 国税发[1992]099号 |
发文部门: | 国税总局 |
录入时间: | 2006-7-11 15:23:41 |
实施时间: | 1992-6-15 |
失效时间: | |
法规类型: |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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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 “八五”期间,为尽快改善城镇居民人均居住面积不足2平方米特困户的住房条件,各级地方政府解决特困户住房办公室(以下简称解困办)安排的安置特困户住房建设投资,对其征收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应予优惠照顾,现将有 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由各级地方政府解困办安排的安置特困户住房建设投资,按零税率计征投资方向调节税。 二、为了便于对安置特困户住房建设投资征税和计划的管理,各地解困办制定的解困方案和所确认并已登记造册的特困户名单,应抄送同级税务机关和计委。 四、安置特困户住房项目竣工后,解困办应将住房分配使用情况造册抄送同级税务机关和计委。税务机关要依照特困户名单进行核对,已安置解困的要注销。对型虚作假或挪作他用的,要照章补税,给予处罚。 各地可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国家税务局和国家计委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