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 关于危房改造投资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的规定 |
发文文号: | 国税发[1992]100号 |
发文部门: | 国税总局 |
录入时间: | 2006-7-11 15:21:39 |
实施时间: | 1992-6-2 |
失效时间: | |
法规类型: |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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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 为了加强国家对危房改造投资的宏观调控与管理,对经国家房地产管理部门鉴定的危房改造投资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问题,经与国家计委商量,具体规定如下: 一、危房拆除原地重建的投资,经当地计委(计经委)会同税务机关查核批准后,可扣除原建筑原面积的恢复性投资,仅对其扩大面积部分的投资、按规定适用税率计税。 二、危房改造项目的产业属性属于国家严格限制,或以危房改造为名搞易地建设的,应按投资金额和规定适用税率计税。 三、有关单闪在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鉴定危房时,应将申请文件抄送当地计委(计经委)、税务机关。在危房鉴定过程中,税务机关要派员参与和了解掌握有关情况,并签署意见。 四、房地产管理部门下达危房鉴定书时,应抄送当地计委(计经委)、税务机关。 五、危房改告单位在危房改造动工前,凭有关计划和危房鉴定文件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手续。 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对危房改造征税和管理的具体规定。并报国家税务局和国家计委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