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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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关于劳改、劳教单位建设投资征免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税函发[1992]273号
发文部门: 国税总局
录入时间: 2006-7-11 15:16:57
实施时间: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阅读人数: 0
发文内容:    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对劳改、劳教单位建设投资,征免投资方向调节税规定如下:
  对劳改、劳教单位在“八五”期间经国家计委、国务院生产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计经委)批准列入计划的固定资产投资,除国家限制发展的项目投资,劳改、劳教局机关办公设施和职工宿舍、劳改、劳教单位所建非干警用办公设施,宿舍的建设投资,以及非劳改、劳教场所的生产经营性投资外,都按零税率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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