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 关于暂停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 |
发文文号: | 财税字[1999]229号 |
发文部门: | 财政部 国家计委 国税总局 |
录入时间: | 2006-7-11 15:15:51 |
实施时间: | 2000-1-1 |
失效时间: | |
法规类型: |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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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计委、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扩大内需,鼓励投资,根据国务院的决定,现就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纳税义务人,其固定资产投资应税项目自2000年1月1日起新发生的投资额,暂停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各地税务机关应根据本通知的规定,对纳税人在2000年1月1日前实际完成的投资额,依照规定的税率,进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应纳税款的结算,并多退少补。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