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 关于开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后有关预算科目和缴库问题规定的通知 |
发文文号: | [91]财预字第121号 |
发文部门: | 财政部 |
录入时间: | 2006-7-11 14:06:38 |
实施时间: | 1991-10-12 |
失效时间: | |
法规类型: |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所属区域: | 全国 |
阅读人数: | 0 |
发文内容: | 关于开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后 有关预算科目和缴库问题规定的通知 (91)财预字第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分金库,中央总金库: 根据国务院令第8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 ,从今年起开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以下简称“投资方向调节税”),现 将开征投资方向调节税后有关预算科目和缴库问题规定加下: 一、预算科目问题 在1991年《国家预算收入科目》“工商税收类”中第37款“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 节税”下,增设第 1项“投资方向调节税”,除了对私营企业和个体投资项目征收的 投资方向调节税外,对国营、集体及其他单位投资项目征收的投资方向调节税适用本 科目;第 2项“私营和个体投资方向调节税”,对私营企业和个体项目征收的投资方 向调节税适用本科目。 二、缴库问题 投资方向调节税平时作为地方预算收入缴库。有关超过原建筑税基数上缴中央财 政等结算问题,待年终结算时另行通知。具体缴库手续,由国家税务局按《国库条例 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补缴1990年以前欠缴的建筑税,仍然按原“建筑税”科目和预算级次缴库。 本《通知》自1991年度起施行。国家计委、国家税务局计投资〔1991〕1045号《 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的若干补充规定》中 ,关于“征收和扣缴的税金要及时划转中央金库,专户存储”的规定,经商得原发文 单位同意,予以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