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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关于开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后有关预算科目和缴库问题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91]财预字第121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录入时间: 2006-7-11 14:06:38
实施时间: 1991-10-12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阅读人数: 0
发文内容:   关于开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后
有关预算科目和缴库问题规定的通知

(91)财预字第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分金库,中央总金库:
  根据国务院令第8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
,从今年起开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以下简称“投资方向调节税”),现
将开征投资方向调节税后有关预算科目和缴库问题规定加下:
  一、预算科目问题
  在1991年《国家预算收入科目》“工商税收类”中第37款“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
节税”下,增设第 1项“投资方向调节税”,除了对私营企业和个体投资项目征收的
投资方向调节税外,对国营、集体及其他单位投资项目征收的投资方向调节税适用本
科目;第 2项“私营和个体投资方向调节税”,对私营企业和个体项目征收的投资方
向调节税适用本科目。
  二、缴库问题
  投资方向调节税平时作为地方预算收入缴库。有关超过原建筑税基数上缴中央财
政等结算问题,待年终结算时另行通知。具体缴库手续,由国家税务局按《国库条例
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补缴1990年以前欠缴的建筑税,仍然按原“建筑税”科目和预算级次缴库。
  本《通知》自1991年度起施行。国家计委、国家税务局计投资〔1991〕1045号《
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的若干补充规定》中
,关于“征收和扣缴的税金要及时划转中央金库,专户存储”的规定,经商得原发文
单位同意,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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