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 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
发文文号: | 财税字[1999]228号 |
发文部门: | 财政部 国税总局 |
录入时间: | 2006-7-11 13:52:10 |
实施时间: | 1999-7-1 |
失效时间: | |
法规类型: |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所属区域: | 全国 |
阅读人数: | 0 |
发文内容: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鼓励社会投资、拉动经济增长,根据国务院的决定,现就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纳税义务人,其固定资产投资应税项目在199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实际完成的投资额,按照条例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对纳税人在199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计划投资额已按照规定预缴的税款,其多预缴的部分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准后予以退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