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陕西省部分地区煤炭企业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
发文文号: | |
发文部门: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录入时间: | 2006-7-11 10:59:08 |
实施时间: | 2004-1-1 |
失效时间: | |
法规类型: | 资源税 |
所属行业: | 采掘业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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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 陕西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调整长庆油田等企业资源税税额的通知》(财税[2004]19号)的有关规定和相关企业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 自2004年1月1日起,将你省延安、榆林两市境内地方煤炭企业及成阳彬长、旬东矿区煤炭企业资源税单位税额调整为每吨2.3元。 请依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