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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关于明确重庆市非统配矿煤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税[2004]23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录入时间: 2006-7-11 10:56:23
实施时间: 2004-3-18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资源税
所属行业: 采掘业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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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重庆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非统配矿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的请示》(渝地税发[2003]97号)收悉。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你市自批准为直辖市以来,资源税的征收管理一直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中“四川省非统配矿煤炭资源税每吨0.60元”的标准执行,法律依据不规范,不明确,给税收政策的执行和征收管理造成不必要的矛盾。
为保障资源税征管工作的正常进行,保持税收政策的连续性,根据你市非统配煤矿资源税税额的现行征收标准和《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现明确重庆市非统配煤矿资源税征收税额适用标准为每吨0.60元。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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