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 关于明确重庆市非统配矿煤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
发文文号: | 财税[2004]23号 |
发文部门: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录入时间: | 2006-7-11 10:56:23 |
实施时间: | 2004-3-18 |
失效时间: | |
法规类型: | 资源税 |
所属行业: | 采掘业 |
所属区域: | 重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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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 重庆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非统配矿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的请示》(渝地税发[2003]97号)收悉。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你市自批准为直辖市以来,资源税的征收管理一直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中“四川省非统配矿煤炭资源税每吨0.60元”的标准执行,法律依据不规范,不明确,给税收政策的执行和征收管理造成不必要的矛盾。 为保障资源税征管工作的正常进行,保持税收政策的连续性,根据你市非统配煤矿资源税税额的现行征收标准和《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现明确重庆市非统配煤矿资源税征收税额适用标准为每吨0.60元。 请遵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