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 关于调整冶金联合企业矿山铁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
发文文号: | 财税[2002]17号 |
发文部门: | 财政部 国税总局 |
录入时间: | 2006-7-11 10:34:21 |
实施时间: | 2002-4-1 |
失效时间: | |
法规类型: | 资源税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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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为促进冶金矿山发展,平衡不同类型企业的资源税负担,鼓励公平竞争,经研究决定,自2002年4月1日起,对冶金联合企业矿山(含1993年12月31日后从联合企业矿山中独立出来的铁矿山企业)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对于由此造成地方财政减少的收入,中央财政将予以适当补助。 请依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