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公告

2012年度企业工商年检期限为2013年3月1日——2013年6月30日。详情请点击查看: http://www.yqck.com/news.asp?id=111
工商年检如有建账、审计、年检等疑问,欢迎拨打本所服务热线:
62526672、62529672
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税发[2000]044号
发文部门: 国税总局
录入时间: 2006-7-11 10:28:28
实施时间: 2000-3-8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城市房地产税、房产税
所属行业: 其他行业 制造业
所属区域: 全国
阅读人数: 0
发文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
 征收城市房地产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一个时期以来,由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分别适用《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在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过程中
陆续反映出一些问题。为便于各地执行,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利用人防工程免征城市房地产税问题
 为鼓励利用地下人防设施,对外商投资企业利用人防工程中的房屋进行经营活动
的,可比照《关于检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关于车船使
用税若干具体问题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财政部税务总局[1986]财地税字008号)
的有关规定,暂不征收房产税。
 二、关于出租柜台征收城市房地产税问题
 出租房屋以优先从租计征城市房地产税为原则,外商投资企业将房屋内的柜台出
租给其他经营者等并收取租金的,应按租金计征城市房地产税。凡按租金计征的房产
税税额超过房产价值计征的,按租金收入计征城市房地产税;未超过的,按房产价值
计征。
 对外商投资企业在商品房开发过程中搭建临时铺面出租经营的,如果房地产管理
部门对该临时铺面不予确定产权,企业“固定资产”账上也不反映的,为支持商品房
开发,对该出租经营用的临时铺面暂不征收城市房地产税。建造的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依旧保留的出租经营用的临时铺面,无论如何计账,是否确定产权,均应照章征收城
市房地产税。
 三、关于外籍个人购置的房产免征城市房地产税问题
 外籍个人(包括华侨,港、澳、台同胞)购置的非营业用房产,可比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有关规定,暂免征城市房地产税。
 四、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国税发[2000]044号
  二ООО年三月八日

友情链接

+ 申请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