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 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
发文文号: | 国税发[2003]89号 |
发文部门: | 国税总局 |
录入时间: | 2006-7-11 10:26:10 |
实施时间: | 2003-7-15 |
失效时间: | |
法规类型: | 城市房地产税、房产税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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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 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迅猛发展,涉及房地产税收的政策问题日益增多,经调查 研究和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现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征免房产税问题 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 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 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 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 使用税。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 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