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 关于驻华使、领馆公务人员的眷属和外籍非公务人员自用车辆免征使用牌照税的通知 |
发文文号: | [80]财税外字第2号 |
发文部门: | 财政部 |
录入时间: | 2006-7-11 10:03:07 |
实施时间: | 1980-1-16 |
失效时间: | |
法规类型: | 车船使用牌船税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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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 各省、市、自治区财政局: 1.外国驻华使、领馆及享受同等待遇的国际组织公务人员的眷属自用的车辆,同意比照外交官之配偶及其未成年之子与未结婚之女豁免税、费规定的精神,免征车辆使用牌照税。 2.使、领馆其他外籍人员自用的车辆,经与外交部研究,这些外籍人员虽然没有公务人员证,但已经持有我公安部门签发的护照,为了照顾实际情况,可以比照我部(78)财税字第2号和(79)财税字第221号文规定的精神,免征车辆使用牌照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