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 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
发文文号: | 国税油函[1994]021号 |
发文部门: | 国税总局 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 |
录入时间: | 2006-7-11 9:17:49 |
实施时间: | 1994-1-1 |
失效时间: | |
法规类型: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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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 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天津、上海、广州、湛江分局: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地区公司、专业公司(以下简称中油公司)由原缴纳工商统一税改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后,应相应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 城市维护建设税 中油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及财政部1993年12月29日《关于城建税征收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按条例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 教育费附加 中油公司应按照国务院发明电[1994]2号《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的规定,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按3%缴纳教育费附加。 三、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