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 关于免征广东核电投资有限公司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
发文文号: | 财税字[1998]122号 |
发文部门: | 国税总局 |
录入时间: | 2006-7-11 9:07:33 |
实施时间: | 1997-1-1 |
失效时间: | 1998-12-31 |
法规类型: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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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 广东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深圳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我国核电事业发展,保证税收政策的连续性,现对广东核电投资有限公司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问题通知如下: 对广东核电投资有限公司销售给广东省电力总公司的电力,自1997年1月1日起至1998年12月31日止,免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