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 关于继续免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
发文文号: | 财税字[1998]第93号 |
发文部门: | 国税总局 |
录入时间: | 2006-7-11 9:05:15 |
实施时间: | 1998-1-1 |
失效时间: | 2003-12-31 |
法规类型: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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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 关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政策规定,截止1997年12月31日已经到期。现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精神,决定对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在1998年1月1日到2003年12月31日期间,继续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