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 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
发文文号: | 国税发[1994]第51号 |
发文部门: | 国税总局 |
录入时间: | 2006-7-11 8:58:21 |
实施时间: | 1994-1-1 |
失效时间: | |
法规类型: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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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 关于今年工商税制改革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问题,财政部于去年12月29日以财法字42号发了内部传真电报,为便于执行,现将电报内容正式通知如下: 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鉴于新条例一时尚不能出台,从1994年1月1日起,可暂按原税率和新颁布实施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为依据,计算征收,待新条例颁布实施后,再予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