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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发布棉花财政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办法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供销总社 农业发展银行
录入时间: 2006-7-28 12:41:59
实施时间: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全国
阅读人数: 0
发文内容:   财政部 中华全国供销
 合作总社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发布
  棉花财政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棉花财政补贴资金的管理,保障财政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促进农业发展银行棉花收购资金"库贷挂钩、封闭运行",制定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拨付的国家储备棉利息和费用补贴、 收购棉花价
差及其利息补贴、销售新疆棉定额补贴、出口棉花亏损补贴等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 财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的拨付、 清算和监督。农业发展银行负责补贴资
金专户设置和柜台划拨监督。供销社和财政部门共同负责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地方
供销社棉花收储企业负责补贴资金专户开设、汇付。
 第四条 全国供销总社棉麻局和省、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
设兵团(以下简称省级)供销社棉花收储企业,分别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省级分
行"国家专项存款";科目中开设:棉花财政补贴"存款专户,并设立"国家储备棉
利息和费用补贴" 、 "收购棉花价差及其利息补贴"、"销售新疆棉定额补贴"、
"出口棉花亏损补贴"明细账。同级农业发展银行相应按上述补贴事项进行明细核算。
 第五条 根据棉花财政补贴款有关拨付规定, 财政部将补贴资金按时拨付到供销
总社,在中国工商银行开设的基本帐户,再由供销总社从基本帐户划拨到棉麻局在中
国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棉花财政补贴"存款专户,然后由供销总社棉麻局和财政部
经贸司共同向省级供销社、财政部门下达补贴资金分配计划,供销总社棉麻局据此将
补贴资金汇付到省级供销社棉花收储企业在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专户。
 第六条  省级供销社棉花收储企业根据供销总社棉麻局和财政部经贸司下达的补
贴资金分配计划,提出对有关县级供销社棉花收储企业和地(市)供销社棉花收储企业
的拨付意见并上报省级供销社、财政部门和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以下
简称专员办) ,省级供销社、财政部门和专员办审核后直接下达到有关县级供销社棉
花收储企业和地(市)供销社棉花收储企业,省级供销社棉花收储企业据此将补贴资金
从专户中分别直接汇付到有关县供销社棉花收储企业和地(市)供销社棉花收储企业在
当地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基本存款账户。省级供销社棉花收储企业所需补贴资金,由
专户划入其在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基本存款账户。
 第七条 棉花收储企业收到财政补贴资金后, 要及时归还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棉
花收购资金、费用贷款、应支付的利息或企业自筹资金。县以下棉花收储企业如在当
地农业发展银行实行分贷分还办法,县级供销社棉花收储企业必须及时、足额转拨有
关补贴资金。
 第八条 各级供销社、 财政部门和专员办下达补贴资金拨付计划的文件,必须抄
送开设"棉花财政补贴"专户的同级农业发展银行。
 第九条 供销社及其棉花收储企业和农业发展银行均要及时、 准确登记"棉花财
政补贴"存款专户资金收支情况及有关明细账,并定期相互核对账目。
 第十条 棉花财政补贴资金到达专户后, 农业发展银行必须在资金到达专户的次
日(节假日顺延,下同),将专户资金到达情况通知到开户单位。同时,有关方面必须
在资金到达专户之日起的十二日内,将补贴资金从专户中如数拨出。
 第十一条  农业发展银行收到供销总社或省级供销社棉花收储企业出具的汇付凭
证后,必须与有关补贴资金拨付计划核对,并在三日内 (指接到汇付凭证至汇出资金
的时间) 将资金如数划拨到收款单位在当地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棉花财政补贴"存
款专户或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如发现补贴资金不符合规定的用途或与补贴资金拨付计
划的规定不一致,应暂缓划拨资金,并自接到汇付凭证的次日通知开户单位,开户单
位必须在三日内明原因并重新办理汇付手续。
 第十二条 财政、 供销社及其棉花收储企业和挪用和截留补贴资金,按中国人民
银行、财政部《有关印发〈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供应和管理规定〉的通知》 (银行
[1996]392号)的规定严肃处理。如不按规定期限拨付补贴资金而造成占压、滞拨的,
视同截留补贴资金处理。
 第十三条 各级农业发展银行如延误专户资金的拨付、 出具与真实情况不相符的
证明或审核意见而造成专户资金被挪用、流失,比照上述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建立棉花财政补贴资金专户到位、 使用、结转月报制度。省级供销社
棉花收储企业将专户资金当月到位、使用、月末结转等情况,经开户的农业发展银行
签注审核意见后,于次月五日前报送供销总社棉麻局,并抄送当地专员办;供销总社
棉麻局审核、 汇总后,于次月7日前函送财政部经贸司,并抄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
贷二部。 月报格式附后。
 第十五条 各级农业发展银行在办理专户补贴资金划拨时, 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手
段收取手续费、工本费、业务费。凡违反此规定的,由财政部会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总行查实后给予经济处罚, 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棉花财政补贴"存款专户开设、补贴资金拨付情况,由专员办定期对
供销社棉花收储企业和省级农业发展银行分行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
制定。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供销社和农业发展
银行分行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备案。
 第十八条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由财政
部、供销总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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