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 关于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自费购汇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文文号: | [95]财外字第290号 |
发文部门: | 财政部 |
录入时间: | 2006-7-28 11:31:26 |
实施时间: | 1995-8-18 |
失效时间: | |
法规类型: | 财政法规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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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 关于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自费购汇有关问题的通知 (95)财外字第290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直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 政厅(局)、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根据财外字〔1995〕 250号文中关于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在有出国(境)任务的每 一公历年度内,每人可一次自费购买外汇 200美元的规定,现将党政军机关、民主党 派、人民团体、事业单位、非贸易非经营性因公临时出国人员自费购汇的具体办法和 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央部门组团出国的因公临时出国人员个人自费购汇,由组团单位的财务部 门统一办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直属部门,如在当地中国银行开 有购汇人民币限额帐户,该部门出国团组的个人自费购汇由本单位的财务部门统一办 理;如在当地中国银行没有购汇人民币限额帐户,出国团组的个人自费购汇应到当地 财政厅(局)统一办理;各地县使用购汇人民币配额的出国团组到当地财政部门统一 办理。各级财政、财务部门办理因公临时出国人员自费购汇手续时,要单独填制“预 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申请书”,并在“用途说明”栏内填写上“因公出国个人自 费购汇”。 二、因公临时出国人员自费购汇使用的购汇人民币限额,应列入财政预算内非贸 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预算中,并增设“个人购汇”项目,报送季(年)度购汇 人民币限额执行情况表时要将此项目单独列示。 三、各级财政财务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对“个人购汇”从严管理,杜绝个人一年内 多次购汇的现象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