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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关于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自费购汇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95]财外字第290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录入时间: 2006-7-28 11:31:26
实施时间: 1995-8-18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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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关于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自费购汇有关问题的通知

(95)财外字第290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直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
政厅(局)、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根据财外字〔1995〕 250号文中关于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在有出国(境)任务的每
一公历年度内,每人可一次自费购买外汇 200美元的规定,现将党政军机关、民主党
派、人民团体、事业单位、非贸易非经营性因公临时出国人员自费购汇的具体办法和
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央部门组团出国的因公临时出国人员个人自费购汇,由组团单位的财务部
门统一办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直属部门,如在当地中国银行开
有购汇人民币限额帐户,该部门出国团组的个人自费购汇由本单位的财务部门统一办
理;如在当地中国银行没有购汇人民币限额帐户,出国团组的个人自费购汇应到当地
财政厅(局)统一办理;各地县使用购汇人民币配额的出国团组到当地财政部门统一
办理。各级财政、财务部门办理因公临时出国人员自费购汇手续时,要单独填制“预
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申请书”,并在“用途说明”栏内填写上“因公出国个人自
费购汇”。
  二、因公临时出国人员自费购汇使用的购汇人民币限额,应列入财政预算内非贸
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预算中,并增设“个人购汇”项目,报送季(年)度购汇
人民币限额执行情况表时要将此项目单独列示。
  三、各级财政财务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对“个人购汇”从严管理,杜绝个人一年内
多次购汇的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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