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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批转财政部等部门关于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停息报告的通知
发文文号: [94]国办发第62号
发文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
录入时间: 2006-7-28 11:24:33
实施时间: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全国
阅读人数: 0
发文内容:  批转财政部等部门关于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停息报告的通知
  (94)国办发第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中发
〔1993〕11号)的要求,财政部、审计署、内贸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粮食储备局
针对各地清理1991年度粮食财务挂帐的情况,对挂帐停息的有关政策问题进行了认真
研究,提出了处理意见。国务院同意财政部等部门《关于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停息的
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停息的报告

抄送:党中央各部门,各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中央军委办公厅,各总部、各军兵种。
   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
   各民主党派中央。 
附件:关于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停息的报告

国务院: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妥善解决粮食财务挂帐问题的一系列文件精神,结合
各地清理粮食财务挂帐的实际情况,经过反复研究,对粮食财务挂帐实行停息的有关
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停息的前提条件。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设立粮食财务挂帐专户,将清理核实
后的政策性挂帐、企业自补挂帐、其他挂帐分别转入专户,逐年进行考核。一是当年
不挂新帐;二是在 5年内按规定的比例逐年解决已清理的旧挂帐;三是粮食企业政企
分开、划清政策性业务与经营性业务,建立两条线运行机制。凡是达到上述三个条件
的,中央财政按规定对挂帐实行停息。
  二、停息的原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清理核实后上报的1991粮食年
度末挂帐数为基础,对政策性挂帐部分,由中央财政给予停息,并由各地签订责任书
。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属粮食生产区和经济贫困区的,其政策性挂帐实行
全额停息;属非粮食生产区和非经济贫困区的,其政策性挂帐按50%停息。根据1992
年、1993年全国平均人均粮食产量确定,粮食主产省有11个,分别是辽宁、吉林、黑
龙江、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湖北、湖南、四川;根据1992年人均地方财
政收入确定,经济贫困省、自治区有13个,分别是河北、山西、内蒙古、河南、广西
、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北京、天津、上海、福建、
广东、海南 6个省、直辖市属非粮食生产区和非经济贫困区。对应由企业自补挂账和
其他挂帐,由各地区别情况,在5年内逐步解决。
  三、停息时间和办法。从1994年10月 1日开始停息,到1999年12月31日结束。
从1994年10月 1日到1994年12月31日,实行银行先收利息,中央财政后返还的办法;
从1995年1月1日到1999年12月31日,实行直接停息的办法。银行由此减少的收入由中
央财政“按季预拨,年终清算”。
  四、凡是停息后再新增粮食财物挂帐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财政将从核定
的停息基数中相应扣除新增挂帐。
  五、有关粮食挂帐停息的具体财务处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执行。
  
                       财政部
                       审计署
                       内贸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粮食储备局
                       1994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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