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公告

2012年度企业工商年检期限为2013年3月1日——2013年6月30日。详情请点击查看: http://www.yqck.com/news.asp?id=111
工商年检如有建账、审计、年检等疑问,欢迎拨打本所服务热线:
62526672、62529672
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关于税务机构分设后有关税收收入收纳、划分和报解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94]财预字第252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录入时间: 2006-7-28 11:18:36
实施时间: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全国
阅读人数: 0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分金库:
  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从今年 7月起,税务机构将要分设为中央和地方两个税
务机构。国家税务局系统不仅要征收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而且要征收部分地
方税。为了保证属于中央财政的税收收入及时、准确、足额地缴入中央国库,属于地
方财政的税收收入及时、准确、足额地缴入地方金库,现对税务机构分设后税收收入
的收纳、划分和报解问题规定如下:
  一、国税局系统和地税局都应根据“分税制”财政体制和各地有关财政体制的规
定,在其填开的“税收缴款书”的预算栏目中注明该项税收的预算级次(中央、省、
地、县)。
  二、国库经收处在收到缴款书后,应根据缴款书上的“国”和“地”标记,按税
票将国税局和地税局征收的税收分开上划当地国库。 当地国库应将国税局征收(提
退)的税收划入中央国库;地税局征收(提退)的税收划入地方金库。
  三、各级中央国库应将国税局系统征收的中央税作为中央收入入库。
  四、县级中央国库在收到国税局征收的共享税和地方税后,应于当日按以下顺序
处理:
  (一)将收到的共享税列入“待报解中央预算收入”科目,地方税列入“待报解
地方预算收入”科目;
  (二)根据“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规定,将属于中央分享的共享税作为中央收入
入库;
  (三)根据各地财政体制的规定,将县级、地级和省级的地方收入(包括地方税
和地方分享的共享税,下同),分别编制县、地、省级收入报表;
  (四)将属于县级的地方收入划入县级地方金库;
  (五)将地级和省级的地方收入上划地级中央国库。
  五、地级、省级中央国库在收到国税局征收的共享税、地方税及下级中央国库上
划的地方收入后,应比照第四条的规定处理。
  六、每月终了后,各级国税局和中央国库应将本级国税局征收的共享税(地方分
享部分)和地方税按照财政体制的规定分别编制分级收入月报,经核对无误后,由各
级国税局抄送同级地方税务和财政部门。
  七、国税局与地税局间的票据运转、帐务处理等有关问题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
定;中央国库与地方金库间的票据运转、帐务处理等有关问题由中央总金库另行规定。
  八、各地可根据本《通知》的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并对地方税务局征收的地方税的收纳、划分和报解作出具体规定。

友情链接

+ 申请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