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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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关于启用财政部购汇人民币限额专用章和统—报表格式的通知
发文文号: [94]财外字第271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录入时间: 2006-7-28 11:14:31
实施时间: 1994-5-20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全国
阅读人数: 0
发文内容: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直机关,各人民团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
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现将启用新印章
和统一报表格式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1994年6月1日起停止使用“财政部非贸易外汇专用章”,同时启用“财政
部购汇人民用限额专用表,(废止印章及新启用印章印鉴附后)。
  二、财政预算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凡需用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
币限额指标的,按统一规定和要求编制下列报表。
  1.年度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预算表的编报。需用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
人民币限额指标的中央及地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党政机关、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按单位的财务隶属关系编报《年度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预
算表》。中央单位由各主管部汇总,地方单位由当地财政厅(局)汇总,在每年11月
底前将上一年度购汇人民币限额预算报财政部。报送预算的同时应附详细说明材料,
内容包括分析上年预算执行情况、本年预算指标的增减原因以及与购汇指标有关的情
况以及编制预算汇总明细表一份。
  2.《季度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申请表》的编报。年度购汇限额指标下
达后,用汇单位根据本单位的业务发展和实际需要,于季度终了虽10日内填报该表一
式两份,向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季度购汇人民币限额指标。上级财政部门根据该单位
全年预算及用汇进度,按季核拨购汇人民币限额指标。
  3.购汇人民币限额执行情况(汇总)表和出国购汇人民币限额执行情况(汇总)
表的编报。按《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中第八条规定,中央用汇单
位和各地财政厅(局)应分别于季度终了后 5日和10日内向财政部编报《季度购汇人
民币限额执行情况(汇总)表》和《季度出国购汇人民币限额执行情况(汇总)表》
;第四季度用此表编报全年执行情况表,并附有汇总明细表和详细执行情况分析说明。
  4.报表统一格式附后。军队系统也按以上规定执行。
   附件:一、废止和新启用印章印鉴(略)
      二、199_年度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预算表(略)
      三、季度非贸易作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申请表 (略)
      四、199_年_季(年)度购汇人民用限额执行情况汇总表(略)
      五、199_年_季(年)度购汇人民币限额执行情况汇总明细表(略)
      六、199_年_季(年)度出国购汇人民币限额执行情况汇总表(略)
      七、199_年_季(年)度出国购汇人民币限额执行情况汇总明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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