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 关于中央补助地方有偿使用资金问题的通知 |
发文文号: | [94]财基字第141号 |
发文部门: | 财政部 |
录入时间: | 2006-7-28 11:12:40 |
实施时间: | 1994-11-2 |
失效时间: | |
法规类型: | 财政法规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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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财政部收回建设银行代行的财政职能后,原由建设银行专用投资室负责管理的中 央补助地方“拨改贷”(1988年改为经营性基金)投资,由财政部基本建设司负责办 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基本建设司根据国家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对有关地方财政 厅(局)下达中央补助地方资金通知单,据此分次汇拨资金。 二、地方财政厅(局)具体负责与劳设单位签订借款合同(暂不具备签订合同条 件的,可签临时协议),进行财务监督和管理。合同(协议)副本抄送财政部基建司 一份。 三、中央补助地方投资由中央直接管理,预算不划转地方,资金有偿使用。投资 及资金占用费由财政厅(局)负责收回并上交中央财政。 四、中央补助地方投资的还款期限由地方财政部门与建设单位(项目业主)根据 国家有关规定,经过对项目还款能力测算后共同确定。 五、以前年度建设银行专用投资室下达的补助地方投资,尚末回收的部分由各财 政厅(局)负责管理和回收。 六、年度财务决算由财政厅(局)审查、汇总,并上报财政部基建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