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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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乡[镇]国库管理办法[暂行]
发文文号: [93]财预字第25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录入时间: 2006-7-28 11:08:25
实施时间: 1993-5-12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全国
阅读人数: 0
发文内容:   为加强乡(镇)国库管理,促进农村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乡(镇)国库是国家金库的组成部分。其名称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家金库××乡(镇)金库,简称乡(镇)国库。
  第二条 乡(镇)国库原则上设在当地的专业银行办事处或营业所。办事处或营
业所主任兼乡(镇)国库主任。乡(镇)国库业务由办事处或营业所会计兼办,业务
量大的应有专人办理。经办乡(镇)国库业务的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三条 乡(镇)国库的业务工作受县(市)支库直接领导。乡(镇)国库应根
据上级国库的要求,定期报告工作情况,县(市)支库负责对乡(镇)国库业务工作
进行指导、检查。
  第四条 乡(镇)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同级财政机关。其他任何单位无权动用乡
(镇)国库存款,也无权冻结乡(镇)财政存款帐户。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乡(镇)国库的领导,监督所属部门、单位
不得超越国库规定的范围动用乡(镇)国库库款。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六条 乡(镇)国库是办理国家预算收支的基层单位,在实现国家预算收支任
务中,要充分发挥执行作用、促进作用和监督作用。乡(镇)国库的基本职责如下:
  (一)准确、及时地收纳乡(镇)级预算收入。根据乡(镇)财政体制确定的预
算收入范围和分成、留解比例,正确、及时地办理县(市)、乡(镇)财政收入的划
分、留解。
  (二)按照财政制度的有关规定和银行的开户管理办法,为乡(镇)级财政机关
开立帐户。根据财政机关填发的拨款凭证,及时办理乡(镇)级财政库款的支拨。
  (三)对乡财政库款和预算收支进行会计帐务核算。按期向县(市)支库和乡(
镇)财政、税务机关报送日报、月报和年度决算报表,定期同财政、税务机关对帐,
以保证数字准确一致。
  (四)协助乡(镇)财政、税务机关组织预算收入及时入库。根据财政、税务机
关填发的凭证核收滞纳金。对屡催不缴的按国家税法规定办理扣收应缴的预算收入。
  (五)按照财政制度规定的退库范围和审批程序,办理并监督乡(镇)财政库款
的退付。
  (六)办理上级国库交办的同乡(镇)国库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乡(镇)国库要认真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和财经制度,正确执行国库制
度和预算管理规定。乡(镇)国库的主要权限如下:
  (一)监督乡(镇)征收机关所收的预算收入是否按规定全部缴入国库。如发现
拖延和违章不缴的,应及时查究处理。
  (二)对于擅自变更上级财政机关规定的收入划分办法和分成留解比例的,有权
拒绝执行。
  (三)对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办理退库的,有权拒绝办理。
  (四)监督乡(镇)财政存款的开户和财政库款的支拨。对违反财经制度规定的
,有权拒绝支付。
  (五)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办理违反国家规定的事项,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
上级国库报告。
  (六)对不符合规定的缴库和退库凭证或填写不准确、不完整的凭证,有权拒绝
受理。

    第三章 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与退付

  第八条 乡(镇)国库负责办理乡(镇)级财政固定收入和县(市)、乡(镇)
两级分成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中央、省(区、市)、市级预算收入和县(市)
级预算固定收入的收纳,均作为国库经收处业务,按《专业银行办理国库业务管理办
法》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乡(镇)级国库预算收入由乡(镇)财政、税务机关组织征收和监交,
并按照有关规定全部缴入乡(镇)国库。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坐支或自行保管。
  第十条 乡(镇)征收机关自收汇缴的税款和其他预算收入应于当日金额入库;
不得将税款和其他预算收入存入征收机关的经费帐户和其他帐户。征收机关按规定从
税款中提取的费用等款项,必须经同级财政机关核准,通过乡(镇)国库办理退库手
续,不得自行从新收税款中抵扣。
  第十一条 乡(镇)国库收纳的预算收入应按规定逐日报解,如当日确实来不及
的,可在次日上午办理(累计收入不足1000元时,可在 5日内报解,但月末日必须扫
数报解入库),不得将上解款项截留和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乡(镇)国库收纳的预算收入的退库,必须在国家规定的退库范围内
,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属于下列范围,可以办理收入退库。
  (一)由于工作疏忽,发生技术性差错需要退库的;
  (二)改变企业隶属关系办理财务结算需要退库的;
  (三)企业上缴税款,超过应缴数额需要退库的;
  (四)上级财政机关明文规定或专项批准的其他退库项目。
  凡是不符合规定的退库,乡(镇)财政、税务机关不得办理审批手续,乡(镇)
国库有权拒绝办理。
  乡(镇)国库收到征收机关签发的“收入退还书”,在审查硗丝馐保缬斜?
要,可要求批准机关提供有关文件、“退库申请书”或“决议书”。
  第十三条 县(市)、乡(镇)分成收入的退库,按照县(市)财政、征收机关
批准的文件办理。乡(镇)国库不得办理县(市)以上各级预算收入的退付,违者必
须限期追回退还的资金。
  第十四条 预算收入的退库,原则上通过转帐办理,不支付现金;对个别特殊情
况必须退付现金的,财政、征收机关应从严审核后,并在“收入退还书”上加盖“退
付现金”的戳记方可办理。
  第十五条 乡镇三资企业及外籍人员的退库业务,原则上由县(市)支库按有关
规定办理;退库业务量大的,可经县(市)财政、国库部门批准后,由乡(镇)国库
办理。

    第四章 会计科目、帐簿、凭证和报表

  第十六条 乡(镇)国库会计核算,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
,严密核算手续,健全帐簿、报表,保证预算收入数字完整、准确。
  乡(镇)国库会议核算的方法,应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的具体要求执行。
  乡(镇)国库的会计事务处理,必须日清月结,不得拖延积压,不得以表代帐。
  乡(镇)国库对预算收入的核算报解,按照国家预算收入科目所列款项核算。
  第十七条 会计科目是正确核算和综合反映国库业务活动的重要依据。乡(镇)
国库的库款上划、下拨使用银行系统联行的有关科目。乡(镇)国库使用的会计科目
如下:
  (一)“地方财政库款”。乡(镇)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用本科目核算。
  (二)“财政预算外存款”。乡(镇)财政预算外资金及自筹资金的收支,使用
本科目核算。
  (三)“待结算财政款项”。本科目为过渡性科目。每天收纳的地方预算收入暂
记本科目,待划分报解后结清本科目。
  对以上这部分财政性存款,可视同一般性存款向人民银行办理缴存。
  第十八条 国库会计帐簿,是以会计凭证为依据,运用会计帐户,全面、系统、
连续地记录、反映和监督各项财政预算收支以及往来款项的核算工具。乡(镇)国库
应按下列规定设置总帐、分户帐和登记簿。
  (一)总帐。按国库会计科目设置。
  (二)分户帐。
  1.地方财政库款分户帐。
  2.财政预算外及自筹资金存款分户帐。
  3.待结算财政款项分户帐。
  (三)登记簿。
  1.地方预算收入登记簿。按预算收入科目分别登记。
  2.地方预算支出登记簿。按预算支出科目分别登记。
  3.退库登记簿,按退付项目、金额逐笔登记。
  第十九条 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证明和记帐的依据。
国库使用的会计凭证一般分为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两种。原始凭证分为收入缴库凭证
、收入退付凭证、更正收入错误凭证、库款支付凭证和上划库款凭证五种。记帐凭证
是根据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表,按业务内容和应用的会计科目,加以归类整理而
编制的,是登记帐簿的依据。符合记帐凭证要求的其他凭证,也可以代替记帐凭证。
  第二十条 国库会计收入缴库凭证为“缴款书”,是国库办理收纳预算收入唯一
合法的原始凭证,也是财税机关、国库及缴款单位分析检查预算收入任务完成情况、
进行记帐统计的重要基础资料。乡(镇)国库收纳预算收入时,一律凭统一规定的“
缴款书”办理。征收机关应按“缴款书”内容认真填写,并对自填单位加强辅导检查
。乡(镇)国库必须比照对银行收付款凭证的审查要求,加强对“缴款书”的审核工
作,对“缴款书”填写中发生的问题,要及时通知征收机关予以纠正。“缴款书”具
备以下12项内容:
  1.填制年月日;
  2.人民币大、小写额;
  3.凭证号码和银行的会计分录;
  4.银行有关经办人员印章;
  5.付款(缴款)单位的户名、开户银行和帐号;
  6.缴款单位的银行转帐印章(预留银行的印鉴);
  7.收款单位财政机关名称及收款国库名称;
  8.预算级次;
  9.预算科目“款”、“项”、“目”的名称(不得只填科目代号);
  10.缴款所属预算计划年度、月份;
  11.滞纳金的计算;
  12.纳税的计算根据。
  第二十一条 “缴款书”的种类,分为工商税收专用缴款书、一般缴款书、其他
专用缴款书三种。
  (一)工商税收专用缴款书,一式六联。各联用途:
  第一联:收据(代完税证),国库收款盖章后,退给缴款单位或个人;
  第二联:付款凭证,代替缴款单位的转帐支票,由缴款单位开户银行作付出传票
(记帐凭证);
  第三联:收款凭证,由收款国库作收入传票(记帐凭证);
  第四联:回执,国库收款盖章后随收入日报表一同上划县(市)支库,由县(市
)支库转县(市)征收机关;
  张五联:报查,国库收款盖章后退同级财政机关;
  第六联:存根,税务机关留存。
  税务机关征收的各项税收,除涉外税收、国营企业所得税外,均使用工商税收专
用缴款书。
  (二)一般缴款书,一式五联。各联用途:
  第一联:收据,国库收款盖章后,退给缴款单蚋鋈耍?
  第二联:付款凭证,代替缴款单位的转帐凭证,由缴款单位开户银行作付出传票
(记帐凭证);
  第三联:收款凭证,由收缴国库作收入传票(记帐凭证);
  第四联:回执,国库收款盖章后退征收机关;
  第五联:报查,国库收款盖章后退同级征收机关。
  实现利润包干办法的国营企业上缴的利润以及其他企业收入、各机关事业单位上
缴的其他收入等使用一般缴款书。
  (三)其他专用缴款书,包括国营企业所得税、涉外税收、海关征收或代征的税
收等专用缴款书。
  1.国营企业所得税专用缴款书。
  2.涉外税收专用缴款书,包括外国企业所得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工商
统一税、个人所得税等专用缴款书。
  3.其他不属于税收、利润和其他收入的缴款书。如: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国家能
源重点建设基金专用缴款书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缴款书。
  农业税缴款书可以使用一般缴款书。如需要使用特定的专用缴款书,可由省、自
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与分库自定。
  第二十二条 乡(镇)国库按规定退付预算收入时,一律凭“收入退还书”办理
。收入退还书为国库收入退库凭证,一式五联。各联用途:
  第一联:报查,由退款国库盖章后上划县(市)支库,由县(市)支库按征收单
位退签证收入退还书的税务机关或财政机关;
  第二联:付款凭证,由退款国库作付出传票(记帐凭证);
  第三联:收入凭证,由收缴单位开户银行作收入传票(记帐凭证);
  第四联:收帐通知,由收缴单位开户银行通知收款单位收帐;
  第五联:付款通知,由国库随收入日报表送退款的征收机关。
  第二十三条 “更正通知书”为国库更正错误的凭证。乡(镇)财税机关、国库
和缴款单位,在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退还和报解时,都应认真办理,事后发现个别
的错误事项,按下列方法办理更正。
  (一)“缴款书”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等填写错误,由征收机关填制“更正通
知书”,送国库更正。
  (二)国库在编制收入日报表或分成上缴工作中发生的错误,由国库进行更正。
  (三)发现错误均应及时办理,并在发现错误的当月调整帐表,不再变更以前月
份的帐表。年终整理期内,更正上年度的错误,均在上年度决算中调整。“更正通知
书”的联数和各联用途如下:
  征收机关更正缴款的更正通知书一式三联。第一联征收机关留存;第二、三两联
送国库审核签章更正后,第二联国库留存,凭以更正当日收入的帐表,第三联随收入
日报表送征收机关。
  第二十四条 库款支付凭证。乡(镇)财政机关的预算拨款、同城预算拨款及拨
款的缴回,使用“预算拨款凭证”。预算拨款凭证联数和各联用途如下:
  第一联:付款凭证,由付款国库作付出传票;
  第二联:收入凭证,由收缴单位开户银行作收入凭证;
  第三联:收款通知,由收款单位开户银行作收入凭证;
  第四联:回单,由国库盖章后退给拨款单位作回单。
  第二十五条 国库报表是国库对预算收入原始凭证等会计资料进行归类汇总的书
面报告。它是财政部门掌握支出拨款、分析检查和汇编国家预算收入情况的唯一合法
依据,也是税务机关检查税收入库情况的根据。乡(镇)国库必须及时、准确、完整
地编报各种会计报表。
  (一)乡(镇)国库报表分为日报、月报、年报决算报表3类。
  日报表是乡(镇)国库的基本报表,月报表、年度决算报表按预算科目反映累计
数。
  (二)乡(镇)国库日报表,分为预算收入日报表、分成收计算日报表、财政库
存日报表3种。
  1.预算收入日报表,是国库分款收纳预算收入的取表。征收机关据以检查收入分
款入库情况,并逐日对帐。本表一式 6份,乡(镇)国库、财政、税务各1份;3份报
县(市)支库,县(市)支库留存1份,送县财政、税务机关各1份。
  2.分成收入计算日报表,是计算乡(镇)财政和县级财政每日分成留解的报表。
本表按照县财政局规定的分成比例计算填制,一式 6份。乡(镇)国库、财政、税务
各1份;其余3份报县(市)支库,县(市)支库留存1份,送县(市)财政、税务各1
份。没有分成上解任务的乡(镇)也要求每日上报分成收入计算日报表,以便县(市
)支库计算全县(市)乡(镇)预算收入并与省(区、市)进行分成划解。
  3.财政库存日报表,是乡(镇)国库向乡(镇)财政机关报告、核对财政预算库
款数额的报表。乡(镇)国库根据财政库款帐户余额填制本表一式2份,1份报送乡(
镇)财政,1份留存。
  各地可以根据需要,增加乡(镇)其他收入日报表。
  (三)月报表,是预算收入日报表定期综合报表。每月终了,乡(镇)国库根据
预算收入分户帐或登记簿的余额编制月份报表一式 6份,按规定的期限与财政所、税
务所(组)对帐无误后,乡(镇)国库、财政、税务各1份;3份报县(市)支库,县
支库留存1份,送县财政、税务机关各1份。具体对帐日期可由乡(镇)财、税、库协
商确定。
  (四)年度决算报表。年度决算是国库一年来收纳、报解国库预算收入的总结。
根据预算收入分户帐乒饽甓染鏊惚ū怼D甓戎樟耍上纾ㄕ颍┕飧菰に闶?
入分户帐或登记簿的年终余额编制年度报表一式 6份。按规定期限与财政、税务机关
对帐无误后,乡(镇)国库、财政、税务各1份;3份报县支库,县支库留存 1份,送
县财政、税务机关各1份。

    第五章 会计核算手续

  第二十六条 乡(镇)国库根据缴款单位或个人填写的“缴款书”(包括征收机
关自收汇缴的缴款书),经审核无误后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具体报解划款手续:
  发生预算收入时,会计分录为:
  借(付):××存款或现金
       贷(收):待结算财政款项
  报解预算收入时,属于应上解县的分成部分,会计分录为:
  借(付):待结算财政款项
       贷(收):县辖往来
  属于乡(镇)本级的预算收入,会计分录为:
  借(付):待结算财政款项
       贷(收):地方财政库款
  第二十七条 乡(镇)财政库款的支拨,必须根据乡(镇)财政机关填写的支付
凭证办理,在其库款的余额内支付。乡(镇)财政所应将拨款使用的印鉴,送乡(镇
)国库备验。乡(镇)国库对财政机关填写的内容不完整、用途不符合规定的拨款凭
证不予受理;对超过库款余额或与预留印鉴不符的拨款,一律拒绝支付;对财政库款
的支付只办理转帐,不支付现金。具体支拨手续:
  发生支拨时:会计分录为:
  借(付):地方财政库款
      贷(收):××存款或县辖往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乡(镇)国库的各种会计凭证分别由县(市)以上财政、税务机关
按本办法规定统一印制;各种会计报表,由县(市)支库按办法规定统一印刷。
  第二十九条 乡(镇)国库使用的印章,由地(市)中心支库按照总库规定的统
一规格制发。
  第三十条 乡(镇)国库业务代办费、业务费及培训费的拨付标准和拨付办法,
由各地财政、银行根据当地情况协商制定。
  第三十一条 各级财政、税务机关和专业银行应积极支持乡(镇)国库的工作。
县(市)、乡(镇)财税机关应及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如国家预算收支科目、乡(
镇)级预算、县(市)、乡(镇)两级财政收支划分范围和预算收入分成比例、财政
收入退库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与国库工作有关的财税规章制度等等。基层税务机关应
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以保证乡(镇)国库各项业务的正常开展。专业银行要积极配
合县(市)支库做好乡(镇)国库的核算、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乡(镇)国库业务应作为主管专业银行的业务考核、评比内容。其
业务培训和评比竞赛工作,由县(市)国库、财政机关和主管专业银行共同负责。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的修订权和解释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未尽事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人民银行可结合实际情况制订补
充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3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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