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 财政部关于颁发"地方财政部门销毁国债券办法"的通知 |
发文文号: | 财国债字[1993]80号 |
发文部门: | 财政部 |
录入时间: | 2006-7-28 9:18:17 |
实施时间: | 1993-8-21 |
失效时间: | |
法规类型: | 财政法规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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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 财 政 部 关于认真清理整顿财政部门 国债中介机构的通知 1993年8月21日 (93)财国债字第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1993)6号文件精神和朱 基副总理在全国财政、税务工作会议 上提出的"约法三章"中第三条的要求,目前各级财政部门所属公司正在进行认真的 自查整顿工作。为确保这项工作的稳步开展,经研究,对这次清理整顿工作中涉及国 债中介机构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1.各级财政部门所属的国债中介机构是为了适应国债工作的需要,经批准建立的 事业单位。它以维护国债信誉、保护群众利益为宗旨,坚持服务为主,不以盈利为目 的。任务是协助各级财政部门做好国债发行、兑付工作,加强市场管理,方便群众转 让,维护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根据国务院的有关决定,各地的国债中介机构属合法 机构。 2.为了更好地发挥服务国债,服务社会,推动国债事业发展的作用,各地财政部 门所属的国债中介机构要遵照我部(93)财监字第5号通知要求,由财政部门统一部署, 认真清理检查,健全制度,规范管理。 3.关于财政部门所属的国债中介机构今后如何发展的问题,在此次整顿工作结束 后,由我部另行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