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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财政部关于颁发"地方财政部门销毁国债券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国债字[1993]80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录入时间: 2006-7-28 9:18:17
实施时间: 1993-8-2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阅读人数: 0
发文内容:  财  政  部
 关于认真清理整顿财政部门
 国债中介机构的通知

  1993年8月21日  (93)财国债字第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1993)6号文件精神和朱 基副总理在全国财政、税务工作会议
上提出的"约法三章"中第三条的要求,目前各级财政部门所属公司正在进行认真的
自查整顿工作。为确保这项工作的稳步开展,经研究,对这次清理整顿工作中涉及国
债中介机构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1.各级财政部门所属的国债中介机构是为了适应国债工作的需要,经批准建立的
事业单位。它以维护国债信誉、保护群众利益为宗旨,坚持服务为主,不以盈利为目
的。任务是协助各级财政部门做好国债发行、兑付工作,加强市场管理,方便群众转
让,维护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根据国务院的有关决定,各地的国债中介机构属合法
机构。
 2.为了更好地发挥服务国债,服务社会,推动国债事业发展的作用,各地财政部
门所属的国债中介机构要遵照我部(93)财监字第5号通知要求,由财政部门统一部署,
认真清理检查,健全制度,规范管理。
 3.关于财政部门所属的国债中介机构今后如何发展的问题,在此次整顿工作结束
后,由我部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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