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 财政部关于国库券发行、兑付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
发文文号: | 财国债电字[1993]11号 |
发文部门: | 财政部 |
录入时间: | 2006-7-28 9:15:53 |
实施时间: | 1993-7-13 |
失效时间: | |
法规类型: | 财政法规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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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 财 政 部 关于国库券发行、兑付工作 有关事项的通知 1993年7月13日 (93)财国债电字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做好今年国库券发行、兑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1993年发行的3年期和5年期国库券的票面利率分别调高到1396%和1586%, 计息期不变;对1992年和1993年发行的国库券,均参照人民银行《关于发行人民币储 蓄存款保值的有关规定》 相应实施保值,保值期均从1993年7月11日开始。目前国库 券发行环境明显改善,各地要抓住有利时机,广泛宣传动员,尽快完成今年国库券发 行任务。全国范围的发行结束期为7月15日,不再延期。少数地区到7月15日尚未完成 发行任务的,允许延长发行期半个月,把进度赶上来,以确保足额完成发行任务,但 最终不能迟于7月31日。这一措施只做内部通知。 2.目前国库券发行工作已近尾声,但国库券款项缴款入库进度极为缓慢,各地要 切实采取措施,保证国库券款项尽快上缴中央金库。对随意占压、挪用国库券款项的 地区, 要严肃查处,追究领导责任。对7月15日前完成了交款任务,而实际划入中央 金库数不足应缴金额60%的地区,仍不批准发行企业债券和股票等集资。 3. 今年国库券兑付资金采取用发行款抵拨的办法。 额度如有缺口,不再追加抵 拨指标,在核实情况后另行拨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