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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关于印发《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查操作规程》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基字[1999]37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录入时间: 2006-7-28 8:41:36
实施时间: 1999-3-1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阅读人数: 0
发文内容:  关于印发《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
  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查操作规程》的通知
财基字[1999]37号
 现将《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查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查操作规程。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一日


  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
  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查操作规程

 为规范、指导财政部门审查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预、决算工作,特
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指经政府职能部门批准
立项,由各类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或部分投资的项目。
 第二条 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
 二、财政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三、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财政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四、财政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五、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第三条 项目工程预、 决算审查主要包括:项目前期工作;工程预算;工程招标
标底;工程价款结算;重大设计变更;工程竣工财务决(结)算等。

第二章 项目前期审查

 第四条 参与项目前期论证。 重点了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等资料,对项目可行性提出意见。
 第五条 根据项目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图纸, 概算定额或概算指标,各项费
用定额、收费标准、建设地区自然、技术经济条件和设备预算价格等资料,审查项目
设计概算;审查项目设计概算是否经国家有权部门批准。
 第六条 审查项目是否超规模、超标准或缺项漏项;审查项目有关手续是否完备。
 第七条 审查项目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
 第八条 审查项目前期费用开支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章 工程预算(招标标底)审查

 第九条 要求建设单位提供项目工程施工图、 预算书、工程量计算书、人工材料
分析表、施工组织设计等资料。
 第十条 审查依据包括: 工程施工图;国家和地方统一制定的工程预算定额、费
用定额、人工、材料价格、价格调整指数等相关收费规定;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
专业定额等。
 第十一条 审查内容包括: 建设项目工程预算是否控制在概算允许范围以内;工
程量计算、定额套用与换算、费用和费率计取是否合理、准确;审定项目工程预算造
价。
 第十二条 审查步骤包括: 收集建设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根据项目技术特点和
具体情况制定审查方案;组织初审;根据审查重点深入现场实地调查;复审并出具审
查结论。

 第四章 工程价款结算审查

 第十三条 根据项目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按月结算、 分段结算、竣工后一
次结算等结算方式,结合工程进度及预付款项和工程监理情况,审查经建设单位签证
的“工程价款结算帐单”,提出资金拨付意见及办理资金拨付。

 第五章 竣工财务决算审查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积极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并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办理竣
工财务决(结)算。
 第十五条 审查资料主要包括: 工程竣工图;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竣工财务决算
说明书;工程建设合同;工程监理报告;设计变更情况报告及核定单;竣工验收证明;
建设单位现场签证;主要材料、设备发票;工程项目点交清单及财产盘点移交清单等。
 第十六条 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竣工财务决算资料是否齐全,编制依据是否符合
国家规定等;项目是否按批准概算执行,有无提高建设标准和扩大规模等;主要材料
取价、设备购置价格是否合理;费用计算是否符合规定;重大设计变更是否合理,审
批手续是否完备等;审核交付使用资产是否符合条件等;核实项目结余资金,属于应
上交财政部分及时督促上交;审核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真实、完整性等;审查项目
从筹建到竣工、交付使用的全部费用,审定项目结算造价。
 第十七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后, 对应核减的基本建设投资,属于应上交财
政部分,财政部门应及时督促上交;对应核增的基本建设投资,应及时提出调整项目
概算的建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地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程。
 第十九条 本操作规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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